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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四大問題

通姦除罪
陳文貴2015年的時候審理妨害婚姻案件,男子和老婆長時間分居,和外籍女員工外遇並生了2子,然後在大陸經商的妻子申請戶籍謄本的時候,發現戶籍內竟多出2人,因此提告丈夫、外籍員工妨害婚姻;夫妻分居那麼多年早已無履行同居的義務,若其中一人發生婚外情違反忠誠義務,但是卻以刑罰制裁,有剝奪個人的性自主權的疑慮。
陳文貴指出,2002年釋字554號解釋宣告通姦罪合憲,他早在2014年的時候就出版論文以554號解釋的比例原則,檢視通姦罪對於限制個人性自主權的合憲性;隔一年他承辦通姦案件的時候,更加深了體悟,才下定決心決定停止審理,並於554號解釋宣告後13年,再度聲請釋憲。
他覺得,性自主權利是憲法保障的自由,通姦罪已經過度的限制,有違反憲法比例的原則之虞;陳文貴也認為,婚姻其實無需用刑罰的強制力來維繫。
陳文貴更指出,通姦罪存在4個問題,包括通姦罪保護的法益已經不在、不符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違反人權公約、保障同婚卻懲罰異性婚的法律並不公平。
他說,釋字748號解釋及施行法就早已打破正常「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通姦罪欲保護的法益早已不存在。再說,司改國是會議當時決議「應廢止刑法239條」,在會議之後通姦也應除罪化。
另外,2017年台灣舉辦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也認為通姦罪造成婦女不成比例的負面影響,建議應廢除通姦罪;最後,同性男男或女女性行為不符通姦罪要件,如今台灣保障同婚卻單獨懲罰異性婚,造成法律適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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