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取得證據
不法手段所拿到的證據不一定可以使用
蒐集證據過程一定要合法!取證過程有不合法時,必須排除,因為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或者有權衡上的空間,可分成相對與絕對排除:
國家如果違法取證,原則上會採相對排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後才認定是否排除此違法證據,但是有些違法證據再符合法條規定時例外不排除,比如在禁止訊問期間或夜間訊問、沒有告知受拘捕人得保持沉默及選任辯護人。 權衡之後如果不排除而有證據能力,還是得符合證據調查的規定(如人證經詰問、物證經提示辨認),否則一樣不可以使用。
還有如果於法律另有規定時,採絕對排除,這是說一旦違反該規定而取得的證據,就必須排除無法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比如說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的自白沒有任意性時,沒有證據的能力。
秘密錄音或拍攝:私人非實施刑事程序的公務員,違法取證不適用第158條之4,原則上如果證據出於任意性,就有證據能力。
動用私刑取得的證詞:違法取證例外於被告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時,沒有證據能力。
國家違法監聽:國家監聽的原則上還是必須要有通訊監察書,如果違法監聽,取得的證據還是一樣無證據能力。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