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的結論
我不認為什麽都要跟著世界潮流走,因為每個地方的文化都有特殊性,本文也無意討論婚姻中的道德問題這麽大的題目,只是想提出疑問,在婚姻中,配偶不能享有性自由可理解,但有沒有需要動到刑法?一年27萬名刑事嫌疑人,只有不到800人是妨害家庭嫌疑人,與真實社會中外遇的數量比,恐怕很懸殊吧?這還不能說明通奸罪的效力過低嗎?
雖然台灣社會對男性外遇的容忍度高於女性外遇,但隨著夫妻都在外工作的雙薪家庭愈來愈普遍,女性現在接觸外界的機會也比以往多很多,性觀念也愈來愈開放,意味著外遇者的男女比例也在趨近,對女性外遇的容忍度也在增加。那麽,是否表示保護弱勢婦女的訴求,也愈來愈跟不上時代?
社會大眾會不會因為同情年輕女作家的遭遇,而重新反思通奸罪的必要性,我認為會影響但效果有限,畢竟台灣女性對婚姻的神聖性是很執著的,對男性的忠誠信任度,恐怕也不高。
附帶一提,提出同婚平權法案的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就是因為長期支持通奸除罪,而成了被婦女團體盯上的首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