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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的分類

訴訟證據蒐集
也稱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是指在對證據進行理論研究中,根據證據本身的各種特征,從不同角度作出各種不同的歸類。證據的分類與證據的種類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只是通過分析某類證據的共同特征,提示某類證據的運用規則,指導訴訟實踐中工卜確認識和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實事求是地查證和認定案情,這也正是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的重要意義。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根據證據材料的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即通常所稱的第二手材料。我國傳來證據的概念與西方國家證據分類理論中的傳聞證據概念不同,傳聞證據僅指並非陳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詞(包括口頭和書面的主張)形式或個人非言詞的行為、意圖以此來表達一個主張的證據材料,不適用於實物證據材料。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把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將證據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其中,鑒定結論雖然具有書面形式,但因其實質是鑒定人就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所表達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鑒定人對鑒定結論作口頭解釋,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所以,它屬於言詞證據。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包括書面文件),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其中,勘驗、檢查筆錄之所以列入實物證據,是因為它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證據是不是可以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发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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