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仿冒侵權案例01
北京一家糖果企業因在其生產銷售的牛軋糖、話梅糖上使用了與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冠生園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軋糖、“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話梅糖近似的包裝、裝潢,被法院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引发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那麼,到底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為什麼在這起案件中糖果的糖紙設計被認定為“裝潢”?如果侵害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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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條件的商品包裝裝潢是競爭法的保護對象
關於“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這一法律概念,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其中包括擅自使用,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2017年和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在第六條第一項均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從法律修改的字面改動來看,新法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改成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對新法條文的理解和適用有待於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但在實踐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因為被訴侵權行為发生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之前,所以法院在審理時仍然適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前述“冠生園牛軋糖案”的情況便是如此。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進入市場流通渠道的商品通常都具有名稱、包裝和裝潢,這些要素對商品的成功銷售发揮著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意義上的商品包裝、裝潢並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殊保護,只有具有競爭意義或識別意義的包裝、裝潢才有可能進入競爭法的保護視野。
也就是說,當經營者對其商品用心進行了市場營銷,例如精心設計名稱、包裝樣式、圖案花色、廣告宣傳等,使之成為深入人心的知名商品,也即通過使用獲得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從而可以作為一種商業標志,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