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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仿冒侵權案例03

仿冒侵權蒐證
北京一家糖果企業因在其生產銷售的牛軋糖、話梅糖上使用了與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冠生園公司)的“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軋糖、“大白兔-天山牌”奶油話梅糖近似的包裝、裝潢,被法院判決構成不正當競爭,引发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那麼,到底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品包裝、裝潢?為什麼在這起案件中糖果的糖紙設計被認定為“裝潢”?如果侵害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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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需擔責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與之近似的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產生誤認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經營主體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
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擾亂了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無視合法經營者的辛勤付出和汗水擅自“搭便車”,同時也混淆商品來源,損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破壞良好的營商環境,因此必為法律所禁止。
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害者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造成混淆的,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並可處以罰款,嚴重者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被仿冒的商品必須是知名商品;被仿冒的商品包裝、裝潢必須為知名商品所特有;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與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該知名商品。
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認定知名商品,需要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一般來說,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需要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所謂“特有”,是指商品的包裝、裝潢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該商品的包裝、裝潢具有新穎性或者獨創性。對相關公眾而言,只要該商品的包裝、裝潢經過商業使用,已經客觀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起到了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其便具有了特有性。
所謂“擅自使用”,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授權而使用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法院在評判時,重點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而在客觀方面則體現為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與權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
所謂“混淆誤認”,包括兩種情形:購買者发生誤認和足以使購買者发生誤認,在司法實踐中也稱為“實際混淆”和“可能混淆”。前者指已經发生了令購買者混淆的結果,後者的“足以”強調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一定要求发生了實際結果,但這里的可能性程度並非是一般的,而是強調應當具有較高的混淆可能性。
在上述冠生園案中,法院首先根據原告冠生園公司提交的獲獎情況、銷售數據、保護記錄等證據認定了其生產銷售的牛軋糖、話梅糖為知名商品;其次,分析了冠生園牛軋糖、話梅糖糖紙裝潢的特有性;再次,認定了被訴侵權牛軋糖、話梅糖的裝潢與冠生園牛軋糖、話梅糖的裝潢構成近似。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糖果上使用了與原告特有裝潢相近似的裝潢,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認定了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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